“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某美容店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4日,某地卫生监督员日常巡查发现:某美容店所销售给顾客使用的某草本精华油等产品未按照规定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责令当事人索取相关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要求全部整改到位。2022年5月11日对该美容店进行“回头看”,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店仍未按照规定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该美容院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案例警示】
经营单位要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提升整体卫生水平,真正做到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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