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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案

发表时间 2023-05-15 09:32
孝感市卫生健康委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26日,某地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某公司木门生产部门扇车间工人李某不能出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经调查核实,李某于2022年7月9日入职该公司,2022年7月7日在某中心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但未按照规定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该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给该公司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案例警示】

  大家需要了解“健康体检”与“职业健康检查”的区别,职业健康检查是需要企业开具证明,提供岗位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的健康检查。健康体检是无法代替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增强尊法守法意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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