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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骆某未按照注册执业地点执业案

发表时间 2023-08-18 09:34
孝感市卫生健康委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22日,某地监督执法机构接到上级交办线索,某社区门面房内有人开展诊疗活动,涉嫌无证行医,要求调查核实。卫生监督员现场走访发现:门面房门楣上悬挂“某诊所”字样招牌,场内摆放了2张床,7个输液架,纸箱内有药品、一次性输液器等物品,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输液瓶。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骆某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但注册执业地点为某乡镇卫生院。骆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骆某依法给予警告、罚款22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案例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后,让医师多点执业有了法律依据。同时,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有了明确规定。因此,医师要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予以约束,目的就是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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