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李某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11日,某地卫生监督员巡查“某某中医养生”门店时发现:该门店立柜内有开启的医用酒精、医用棉签及一次性无菌针灸针,绿色塑料瓶内装有使用过的针灸针,桌面《某某堂顾客登记表》“调理产品”中涉及“针灸”的顾客登记表共11张。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非法开展针灸诊疗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李某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750元、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例警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明确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等属于中医诊疗行为。
非法行医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无法保证来源正规,非法医疗环境未经规范消毒,极易造成交叉感染以及误诊、漏诊,甚至延误病情危及生命,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醒大家若有身体不适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保护好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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